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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立法是解决“监督难”的最佳途径
时间:2015-11-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破解民事诉讼“监督难”的问题,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都有责任,检察机关更应当主动作为。但是,民事检察监督终究是法律行为,是公权行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有授权必须为。特别是“两高”都有司法解释的话语权,对司法实践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如果立法模糊,分歧不解,必生内耗。因此,亟需进一步完善立法,加以规制。

 

  ()明确检察机关的调卷权

 

  民事审判卷宗、执行卷宗全面记载了审判机关主导的诉讼活动,不仅反映着当事人的意志,也反映了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履行职务的情况,是民事检察监督的重要根据。离开卷宗谈监督无异于缘木求鱼,其结果等于没有监督。正是由于调卷权有如此重要的意义,而“两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迫切需要立法机关在今后修法时解决,应当具体明确检察机关的调卷权和审判机关的配合义务,彻底解决“调卷难”问题。

 

  ()明确检察建议的法律效力

 

  同级监督是民事检察监督的主渠道,而“检察建议”则是这个主渠道中的主要手段。实践证明,“检察建议”没有法律效力,对审判机关没有约束力,这样的监督手段难以产生有效的结果。因此,既然立法授权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就应当对检察建议这个常用的监督手段赋予法律效力,明确审判机关回复的义务和不回复的法律责任。

 

  ()明确抵制监督的制裁措施

 

  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检察监督的规定,是调整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司法行为、规定权力和责任的行为规范,应当有适当的强制力来保障实施。在民事诉讼立法中,对审判、执行权的保障非常有力,对检察监督权的保障比较乏力,这是“监督难”的根本所在。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违法要承担法律责任,审判人员、执行人员违法同样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此,立法应当向保障审判权、执行权一样织起保障检察监督权行使的法网,明确禁止抵制监督、排斥监督的违法行为,同时根据情节和后果规定违法者应当的法律责任,增强检察监督的刚性约束。

 

  民事检察监督在本质上是一种建议权,是一种程序性的权力,审判机关可以不采纳检察监督意见,但应当充分论证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予以释明。“你可以不采纳我的意见,但应当尊重我讲话的权利”。这不仅是司法人员职业道德的要求,也是共同的法律责任。加强法律监督是大势所趋,民事诉讼领域概莫能外。检察机关既要尊重诉讼规律,对私权的干预保持谦抑性,又不能被打着“尊重诉讼规律”的幌子排斥检察监督的言行所迷惑,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确保民事诉讼法正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