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近日,瑶海区检察院依法对一起重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犯罪嫌疑人张某批准逮捕。该案系针对非法流动加油车、黑加油点等危害公共安全乱象开展专项监督的重要成果,有效维护了市场秩序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经查明,2024年5月至2025年3月,犯罪嫌疑人张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及成品油零售资质的情况下,从山东有关渠道购入成品油,并在长丰县双墩镇租赁场地搭建车棚,将报废箱式货车改装为储油罐用于储存汽油。为增加销售利润,张某在汽油中违规勾兑甲醇,并私自改装面包车作为移动加油点,在学校、文创园等人员密集场所流动销售“黑油”。截至案发,其销售金额累计达37万余元。经相关机构检测,涉案汽油多项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属伪劣产品,社会危害性显著,瑶海区检察院依法以上述罪名对张某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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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温馨提示】
非法储存、销售劣质汽油不仅扰乱市场秩序,更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甲醇勾兑油品易引发发动机故障,且挥发性强、燃点低,在人口密集区操作不当极易导致爆燃事故,严重危害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检察官也提醒大家不要因价格便宜购买、使用此类“黑油”,避免造成不利后果。(文字/马若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