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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一体化再思考
时间:2016-03-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瑶海区检察院反贪局近年办案情况简述

 

近年来,瑶海区检察院反贪局牢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紧密结合实际,大胆探索实践,从2012年开始,瑶海区检察院反贪局依托侦查一体化体制,先后查办了“房叔”方广云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案,高新区长宁社区服务中心主任汤大华贪污、受贿案,庐阳区国资办党组书记、国投集团董事长陈世荣受贿案,中建四局六公司上海公司、合肥公司系列窝串案等有影响、有震动的案件,取得了明显成效,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2015710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为瑶海区反贪局记二等功。

 

二、侦查一体化机制概念、功能、办案形式

 

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是指检察机关为了达到优化侦查资源配置,提高侦查整体效能的目的,采取以侦查指挥中心为组织形式,以提办、交办、督办、参办“四办”为主要方式,实行侦查活动统一组织指挥,案件线索统一管理经营,侦查人才和技术装备统一调配使用的一种侦查新机制,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新时期反贪侦查工作实际推出的一项重大检察改革举措和反腐败机制创新。

 

      我们在探索实践侦查一体化的机制运行中,注意到这一机制具有三大显著功能,一是整体优势功能,通过侦查一体化机制的实施,按照各个侦查人员的优势进行归类,办案中能够集中区域内的优势兵力,突破各种疑难或重大案件,这是单兵作战所无法达到的优势;二是资源整合功能,在侦查一体化机制中,整合各个检察院、检察院各个部门的力量,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发挥现有资源的最大效用;三是干扰排除功能,侦查指挥中心统一指挥本辖区内的的侦查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减少办案时的压力。

 

侦查一体化机制在办案形式上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专项行动。专项行动是指上级检察院针对某类犯罪或者某些行业、领域犯罪易发多发的情况,或者根据集中追捕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等实际需要,在一定时期内,组织辖区内侦查力量集中开展统一侦查活动。实践中,针对某一系统或行业的犯罪线索情况,分为两种方式:一是各自办案,下级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按照上级检察院的部署,在各自的地域内查办专项领域的案件;二是交叉办案,即采取异地指定管辖的方式,在整个地区实行异地交叉查办。

 

2. 专案侦查是指上级检察院对辖区内发生的、需要统一部署侦查的重大复杂案件,统一组织部署,调集一定数量的侦查力量集中进行攻坚的侦查活动。专案调查与专项行动存在不同,专项行动针对具有相同特征的某一类案而采用,而专案调查则是针对某一个案采用,这些个案往往涉及的人员多、侦查难度大、犯罪情节复杂、牵涉的区域较多。专案侦查的常见组织形式就是“某某案专案组”,

 

3. 个案指挥是上级检察院根据某一个案件的特点,采用交办、督办、参办、提办和指定管辖的方式,促使案件尽快侦破的方式。而个案指挥又可以分为参办、督办、交办、提办、指定管辖等方式。

 

三、依托侦查一体化机制,我院近年办案情况分析

 

1.2014年查办庐阳商务系统系列案件的情况和特点

 

20145月底,我院在市院的领导下,办理了庐阳商务系统的系列案件,先后对庐阳商务局两任局长叶春、陈世荣立案侦查。

 

庐阳区是合肥商业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庐阳区商务局下辖商控公司,专门负责管理区属商业资产,包括淮河路步行街的一些商铺、绿都商城的商铺等等。2004年开始,合肥市属商业系统的国资企业陆续改制,先后有部分原市属企业划归庐阳区管理,这些资产也都划归商务局下属的商控公司来管理。2010年,又将这些国有资产重新打包,成立庐阳区国投集团。

 

20078月,陈世荣开始担任庐阳区商务局局长兼合肥市庐阳商业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2014529日,陈世荣以涉嫌受贿被我院立案侦查。在侦办此案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庐阳区商业系统的行受贿犯罪也呈现了自己的一些特点:

 

(一)行贿对象“小官巨贪”现象突出

 

叶春、陈世荣行政级别只不过是正科级,但是掌管国有资产均是以亿为单位。而且掌管的都是合肥市商业繁华地段。例如叶春在任时处置的鑫鹏大厦,位置在三里庵附近。陈世荣更是掌握着许多寸土寸金的淮河路步行街商铺。大量的行贿人均明白,只要和叶春、陈世荣搞好关系,就可以轻轻松松获取大量经济利益。如我们在办理陈世荣案件时,有一名主要行贿人张金珠,她以低价从陈世荣手里租赁庐州烤鸭店对面的一间商铺,再以高价转租给太平鸟经营。每年轻轻松松就获利几百万。为此,她向陈世荣许诺,只要把商铺租给她,每三年可以给陈世荣50万。从2009年到2014年,张金珠共向陈世荣行贿90万元。陈世荣总受贿涉案金额达到了275.8万元人民币,1.8万美元。

 

(二)行贿人众多,查处难度较大

 

陈世荣涉嫌行贿一案,牵涉行贿人四十余人。这些行贿人在得知陈世荣被立案以后,纷纷闻风而逃。到案的行贿人也往往拒不配合,不敢不愿作证,给侦查办案工作造成一定困难。同时也有个别单位对办案工作配合有限,我们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受人力、精力、技术装备等困难的限制,导致有数名行贿人始终未能到案。

 

(三)放松自我要求,不良爱好和生活情趣导致犯罪

 

在查处两任商务局长受贿案件中,我们发现他们的不良爱好和生活情趣主要表现在:一是恶习缠身,比如好赌好色。二是良莠不分的人际关系。往往盲目重人情,讲朋友义气,在社会交往中失去警惕,被那些居心叵测之人拉拢诱惑。三是见利忘义,敛财无度,大肆收受贿赂。如陈世荣喜欢打麻将,又贪恋美色,先后有五六名情妇。在和其中一个情妇分手时,就被一个行贿人利用,替他支付了20万元的分手费。作为回报,陈世荣将大量的优质商铺低价租给了这个行贿人。另外,陈世荣还需要为自己和情妇买房买车,致使个人收入不堪重负,才会铤而走险,大肆收受贿赂。

 

2. 2015年查办建设工程领域中建系统系列行受贿犯罪的情况和特点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是国资委直接管理的大型建筑房地产综合企业集团。中建四局六公司是负责华东地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分公司,下辖合肥分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建四局六公司现注册在瑶海区,去年年产值约190亿,是瑶海区乃至合肥市的纳税大户。

 

中四六公司作为承建商总包承建某个房地产项目后,会把项目拆分分包出去,大致可以分为一结构、二结构、外墙、涂料、防水、脚手架等等具体建筑分包劳务。这些分包也需要招投标,很多私人老板都会以建筑劳务公司的名义来投标参与建筑项目。确定好分包以后,中四六公司会派员负责管理建筑工地,也就是俗称的“八大员”,即项目经理负责整个工地的管理,下设水电经理、安全经理、商务经理等等具体经办人员。

 

     截至目前,我院共办理中建四局六公司行贿案33人,受贿案1212人,在办理中建系统系列行受贿案件中,我们发现建筑工程领域的行受贿案件往往具有自身的一些特点:

 

(一)行贿人、行贿对象相对集中        

 

一方面是涉案行贿对象多为项目经理,今年我们共对中四六公司的12人立案,其中任项目经理一职的共有11人。另一方面涉案行贿人多为建筑分包劳务商,这些人行贿无关人情,无关友谊,有的只是利益。而之所以行贿对象多为项目经理,就是项目经理一职在工程的监管验收、工程款的结算、工程量的计算等环节具有较大影响,而权力又缺乏必要的监督。

 

(二)行贿手段丰富、涉案金额巨大

 

在建筑工程领域的行贿中,往往行贿犯罪目标非常明确,手段丰富。不怕有原则,就怕没爱好。喜欢唱歌的就安排唱歌,喜欢打麻将的就陪打麻将。一年中,中秋和春节是行贿的高发季节,婚丧嫁娶、子女上学就业都是意思意思的好时机。甚至当前还出现了更具隐蔽性和震撼性的新行贿手段,例如我院在办理黄黔受贿一案中,主要行贿人是一个脚手架业务的分包商,行贿人就和黄黔约定,按照工程量来确定行贿数额。

 

(三)窝串案现象高发、行贿查处较难

 

建筑工程领域相互交叉行贿特征明显,往往是多人行贿一人,一人行贿多人。办案中经常是查办一人,牵出一串,带出一窝。在建筑工程领域,行受贿双方有着密切的利益关系,相互勾结、相互利用,具有较强的反侦察意识。行贿人往往是跨省跨市作案,讯问、取证成本高,突破困难。如在办理蒋某受贿一案中,其中一个主要行贿人就是在江西落网。

 

四、依托侦查一体化机制,近年办案成功经验总结

 

1. 早抓抓早,创新思路,把握办案主动性

 

意识是行动的先导,要想能获得反贪工作的良好位次,就必须围绕工作目标制定工作思路。近几年来,我局往往在每年的第四季度,就梳理线索,组织初查,储备优质案源,为争取来年的开门红打下基础。在全面分析线索的前提下,确定某些重点领域和重点案件,努力实现立案数、立案数额的突破。按照这个思路,2014年,我院以查办庐阳区原国资办党组书记、庐阳区国投集团董事长陈世荣受贿案为核心,查办了庐阳国投系类窝串案,共立案1919人。2015年,我院确定以建筑工程领域为重点,先后查办中建四局六公司合肥、上海分公司系列窝串案,中建七局二公司系列窝串案,截至目前,全年立案数已达2626人。

 

2.贪渎一体、两侦共赢,构建一体办案机制。

 

合肥作为省会城市,人口众多,经济较为发达。案多人少历来是反贪工作的老大难问题。我局做为一个基层院反贪局,仅有侦查干警8人。为此,我院领导高度重视自侦工作,由检察长直管反贪反渎,集中力量办案件。同时,领导也要求在办案思路上发散思维,相互渗透,在办理贪污贿赂案件时考虑背后是否存在渎职犯罪,在渎职案件中考虑背后是否有行受贿。2014年初,省院督办瑶海区铜陵路街道花冲社居委原主任姚大林涉嫌滥用职权案件,市院反渎将此案交我院承办。在此案的侦办过程中,我院反贪反渎一体办案,效果凸显。最终,姚大林涉嫌违规为200余人安置房屋面积高达8775平方米,导致公共财产损失2700余万元。在此渎职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有数名国家工作人员涉嫌受贿被我院立案侦查,真正实现了两侦共赢。

 

3.不等不靠,立足本地,正确理解侦查一体化的适用范围。

 

在具体的办案实践中,我们发现,侦查一体化机制并不适用于任何职务犯罪案件。对一些阻力小、案情简单、查证难度不大的案件,应该立足本地办案。如果所有案件都启动一体化侦查,不仅会浪费了有限的侦查资源,而且会使下级基层院产生等靠要思想,会弱化了下级基层院的自主办案能力。同时,作为区级检察院,应该把依法履行检察职能和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紧密结合起来,立足本地办案,服务地方经济发展。2015年,我们就是按照这个想法,将反腐办案和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结合,全力办理了中建系统案件。

 

4.积极探索,发动群众,扩大“一体办案”新内涵。

 

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我们发现有两类群体地位是十分特殊和重要的。第一种是举报人,第二种是办案单位。如果能够做好举报人和办案单位的工作往往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可以有效的减少工作量,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

 

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一个显著的区别就是:民事案件的被告往往是天然的监督者,而刑事案件中确少监督。但是职务犯罪案件中,举报者往往是职务犯罪者的对立面,是一个尽心尽责的监督者。例如我院在办理影响较大的“房叔”方广云案件时,最初我们对情况不是很了解,而且拆迁资料纷繁复杂,真假难辨。举报人方某等四人主动帮助我们,辨认出大量假人头来骗取拆迁安置。最终查实,方广云为其侄子和女婿非法谋取房产14套。方某等人还提供了方广云拥有豪宅名车和企业股份等证据,为该案的顺利办理提供了巨大帮助。

 

办案中我们不免要和企业单位常打交道。而往往一辆反贪局的警车、一个反贪局的电话会产生不必要的误会。一些企业的领导甚至认为反贪局的依法办案会干扰企业的经营,影响企业的形象。我们今年在办理中建系统系列案件时,同样面临这种困难,通过真诚的沟通,帮助企业认识到:一个案件的办理对于涉案人来说当然是坏事,但是对于企业来说一定是件好事。反腐败不是为了伤害干部,而是为了保护干部,打击一个项目经理,可以挽救一批项目经理。否则任由这些蛀虫吃里扒外,里外勾结,只会把企业做跨。中四六公司最终认同我们的做法,主动配合我们办案,提供了行贿人大量的工程合同,参与的项目等等资料,提供了受贿人的工作简历,任职范围等等资料,并且积极帮助我们查找行贿人,为中建系列案件的成功办理起到了巨大作用。

 

5.依托一体化,依靠信息化,显著提升办案水平

 

在我局两年的办案实践中,依托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从办案形式而言,采用最多的是指定管辖和专案侦查的方式。异地指定管辖是运用侦查一体化机制,有效排除干扰阻力行之有效的方法。不仅能使侦查工作有效排除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地的关系网、权力网和人情网,而且对于深挖犯罪、扩大战果具有积极意义。我局在办理陈世荣受贿案件时,就是采取了指定管辖的方式。当时我院在办理陆某行贿案件时,发现了陈世荣涉嫌收受陆某4万元的犯罪事实,根据线索排查的有关规定,结合陈世荣的任职经历和个人生活情况,我们判断陈世荣可能会涉嫌巨大的受贿犯罪。依托侦查一体化机制,市院反贪局将此案交由我院侦查,并且将后续数十名行贿案件一并以指定管辖的方式交我院办理。并且积极协调我院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的种种困难,如协调将陈世荣关押在肥西县看守所,有效保证了该案的顺利办理。

 

从近年来查处的职务犯罪案来看,犯罪嫌疑人的素质越来越高,利用现代科技开展串供、潜逃等反侦查活动的能力越来越强,智能化程度越来越高,隐蔽性越来越强,常规的侦查手段已经越来越难以有效发挥作用。而利用侦查信息化手段,提升办案科技含量是一条必由之路。但是基层院科技力量十分薄弱,只有依托侦查一体化机制,发挥资源整合机能,采用信息化手段才可以有力提升办案水平。我局在办理陈世荣受贿案件时,多名行贿人都隐匿行踪,难以到案。依靠市院的技术手段,我们通过话单分析,手机定位等等手段,促使多名行贿人到案,而且通过这种手段找到的行贿人惊魂未定,很有利于案件的突破。例如邬某到案以后,很快交代了向陈世荣行贿60万元的犯罪事实;张某到案以后,很快交代了向陈世荣行贿35万元的犯罪事实,同时还交代了我们尚未掌握的向另外两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犯罪事实。

 

五、利用侦查一体化机制办案中面临的问题

 

侦查一体化机制的运行,涉及到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的各个方面,从案件线索受理、初查、立案、侦查以及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等具体操作环节来看,目前实践办案中面临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

 

1、技术装备不能满足办案工作客观需要

 

近年来,检察机关越来越重视技术装备,随着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加大,侦查技术装备有了很大改善。但是,作为基层检察院,我们基本上没有任何侦查技术装备。一旦遇到需要使用侦查技术装备的紧急情况,往往还需要和市院联系,取得市院的帮助。

 

缺乏高端性、前沿性的侦查装备。例如我院在最新办理原瑶海区大兴镇副镇长夏飞受贿一案中,其中有一个主要行贿人吴某,我们对其采取手机定位,显示人在家中。等我们进入房间后,发现此人是人机分离,将手机放在家中充电,人早已潜逃,现此人至今尚未到案。

 

理想化的技术侦查装备也应该建立一体化机制,每个检察院配备有基础性、常规性的侦查装备,上级院配备高端性、前沿性的侦查装备,并且建立起长效的协调机制,相互可以共享侦查装备资源,发挥一体化机制的共享性、实用性和效益型。

 

2.侦查人才相对不足。侦查人员是侦查一体化的重要因素,侦查一体化机制的效果是否发挥好,关键在人。在侦查办案人员方面,一是专业化的侦查人才少,特别是侦查讯问专业人才缺乏。二是职务犯罪侦查涉及的专业知识也很多,仅仅精通法律专业还远远不够,还大量需要精通侦查、心理学、会计、金融、信息技术等专业的人员,这方面是目前侦查力量配置的短板。三是侦查辅助人员缺乏。现在的职务犯罪侦查,越来越要求精细化。侦查一体化机制实施中,除了参与具体侦查环节工作的侦查人员、记录人员外,还需要大量从事辅助工作的人员,如从事看管、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从事专业技术鉴定、技术服务的司法会计、音视频技术人员等。目前这些辅助人员都不同程度的缺乏,导致了一些侦查工作不能顺利开展。

 

3. 侦查物质保障匮乏。长期以来,我局的侦查人员多由外地人员通过考试进入,往往面临着夫妻分居、子女入学等等现实问题,而工作上又压力巨大,经常加班。一年250天的工作日,加班往往会达到100天左右。再加上驻点办案办案,有时候法定节假日也还需要继续加班。而且,除了驻点办案有办案补助。院内加班是没有加班补助,并且无法调休,这些都严重挫伤了侦查人员的积极性。

 

六、健全完善侦查一体化机制的思路建议

 

1.坚持上级检察院的领导。侦查一体化机制要求一是该机制以侦查指挥中心作为组织载体。二是上级检察院是指挥者,下级检察院是被指挥者。三是上级检察院运用督办、领办、提办、交办、指定管辖等方式,帮助下级检察院,特别是基层检察院解决办案中的困难,排除干扰阻力,同时在案件定性、侦查谋略和侦查方向等方面进行指导。

 

2.加强人才培养机制。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素质是侦查一体化机制得以运行的关键要素。职务犯罪涉及社会方方面面,单一的侦查措施在实践中难以奏效,这要求需要综合运用多

 

种侦查措施,相关侦查人员也应当具备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专业素质、专业经验。所以在检察业务的培训中,除了注重对法律知识的培训外,还要注重对一些常用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开展培训,使侦查人员具备查办有关职务犯罪的基本素质。才能最有效地发挥职务犯罪侦查机制的作用,切实推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3. 完善侦查一体化信息管理。加强侦查一体化信息管理,就是要充分发挥上级检察院侦查指挥中心对辖区内案件线索的统一掌握、统一筛选、分类指导和统筹调控的作用,有效避免因线索积压或人员更替而造成线索流失的问题。首先要进一步发挥省院侦查信息平台的作用,切实解决涉案信息查询难问题,提高侦查工作效率。其次建立完善的线索评估机制,要进一步加强对线索的分析评估,对可能涉嫌犯罪的线索科学论证,对举报线索缜密分析,进行综合评价。

 

4. 侦查装备保障机制。一直以来,侦查装备保障不足、设备老化、科技含量低是困恼各级检察机关的普遍问题。面对职务犯罪呈现出的高智能、高技术趋势,检察机关装备保障机制亟待加强。我们认为,应从三个方面加强对装备保障机制的建设。一是对现有装备加强管理,使其最大限度的发挥作用。由省一级检察机关装备部门对下级检察机关的现有侦查装备进行摸底普查,根据装备的具体性能、保养使用、装备分布等情况登记造册,建立专门的装备档案,既可避免重复购置,同时还可根据具体案件需要进行统一的调配使用,提高装备的利用率。二是提高装备的技术含量。在保障通信、交通等基本装备需要的基础上,逐步加大高科技装备的配置。如多功能指挥车、测谎仪、跟踪定位设备等,发挥科学技术在侦查工作的引领作用。三是集中建设办案基地。在省、市两级检察机关,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充分考虑各下级检察院地理位置、交通状况、案件查办规模等因素的基础上,集中有限财力,合理规划,统一建设辖区内共用的侦查办案基地。既解决了各基层检察院办案基础设施不达标,利用率低的问题,又避免了重复建设,节约了有限的检察经费。同时也为侦查一体化机制下案件的集中指挥、统一调度提供了便利条件。

 

推行侦查一体化机制是提升侦查能力和提高办案效率的必然选择,顺应了当前反腐败的新形势和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不断创新工作的方式方法,继续深入实践侦查一体化机制,促进瑶海反贪办案水平的不断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