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重要案件
重要案件
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存在几个困境,需引起重视
时间:2017-01-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自《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施行以来,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已开展了近五年的时间,回顾几年来的情况不难发现:此项工作没有实现其立法初衷,未达到预期法律效果,究其原因在于实践中存在如下几个困境:

    一是相关规定较笼统,法律监督依据不足。到目前为止社区矫正及其法律监督所依据的文件主要是《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规定由司法行政部门决定执行内容,但是对执行内容没有具体的、可操作的规定,检察机关作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机关,行使监督权时缺少可操作性的程序规范,监督依据不足。

    二是审前调查评估随意性大,法律监督缺位。审前评估是法院在判决前,对拟适用非监禁刑的被告人或者罪犯,委托地方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调查结果作为法院判处非监禁刑的依据。司法实践中,调查过程由司法行政部门全程负责,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难以及时、全面掌握调查对象情况、调查程序、调查内容、评估意见等信息,对调查评估过程及评估意见作出缺少法律监督,必然影响调查评估的合法性与公正性。

    三是公检法司信息共享机制未达成,容易出现监管空白区。法院判决后交付执行时,将判决书、裁定书、交付执行通知书等文件送达户籍地或居住地的司法行政部门,同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有些外地法院相关法律文书迟延送达或不送达,容易导致漏管现象。检察机关对于刑期计算错误、矫正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等情况掌握不及时,不能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提请收监执行或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等,难以实现有效动态监督。

    四是对监管活动的法律监督流于形式。现阶段,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监管活动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巡回检察方式开展的,瑶海区检察院采取季度抽查和半年普查的方式进行。由于矫正对象分布面广、居住分散、人员数量大等特点,日常矫正事务主要由司法所承担,对矫正对象的接收、管理、考核、奖惩、解除矫正等环节的执行情况,主要通过听汇报、查档案材料的形式,缺乏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监督流于表面、流于形式。

    五是刑事执行检察机构设置不尽完善,影响监督工作的开展。目前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主要由市院监所处、县院监所科、区院侦监科承担,从名称上看,刑事执行检察没有专门的机构设置,县级院更侧重监所检察,区院侦监科侦查监督工作任务繁重,案多人少,导致很难做大专人专做此项工作,人力难以保障,因此监督效果大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