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瑶海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首例高空抛物案宣判,两被告人获刑
时间:2021-11-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瑶海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首例高空抛物案宣判,两被告人获刑

 

2021年91日,瑶海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唐某某、孙某某涉嫌高空抛物罪向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起案件系瑶海区检察院首例提起公诉的高空抛物案。

2021年5月21日下午,被告人唐某某孙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隆岗新村小区11栋5楼和6楼之间的楼梯间平台,将砸坏的床、木柜上的多块木板抛向小区楼下人行道,其中的一块床头板砸伤从楼经过的被害人王某,王某鼻梁、额擦伤。经称重,两人扔下的木板、床头板重量共约56.5公斤。

审查中,检察官认为被告人某某、唐某某在居民小区建筑物高处抛掷物品,砸伤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高空抛物罪的犯罪特征,鉴于两人自首,唐某某年龄超过75周岁,自愿认罪认罚,遂提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庭审中,被告人某某、唐某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对自己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深感后悔,请求宽大处理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最终,法院全部采纳了瑶海区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某某、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检察官说法

高空抛物现象,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不仅是一种不文明的行为,且危害极大,防不胜防,给社会、给他人带来很大的危害。2021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高空抛物罪正式入刑。该起案件是瑶海区检察院首例提起公诉的高空抛物案,体现检察机关治理高空抛物行为的责任担当。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